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继续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坚持公平公正。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及科目
实施新课标高考方案。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
采取“3+x”高考方式(“3”为语文、数学、外语,“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对口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每科满分各为150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中职毕业生(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原称“三校生”),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藏汉双语考生的数学、综合科目试卷提供藏、汉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汉文答题;藏语文由本省命制,满分为150分。
蒙文考生除英语、民族汉考(MHK)外,其余科目提供全蒙文试题并用蒙文答题。
民族汉考(MHK)由教育部命制,满分为150分。
二、考区考点考场
(一)全省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
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实施考务工作。
考场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做好各项考试服务,为考生提供宽松、便捷、安静的考试环境。
座位设置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以上,按7、8、7、8或5×6格式排列,“W”形分布,进门第一个座位为1号。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每考场30人;各考试科类考生的考场分段连续编排,不再按考试类型分别编排;省上统一打印《准考证》、《考场考生座位照片对照单》、《考场编排表》。
每个考点须设置1-2个备用考场,每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每5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或备用监考员。
(二)考生持《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才能参加文化课、专业考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每科正常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考场考生座位与照片对照单》做四对照审查,严查冒名考试或替考者。
(三)考生在报名、考试和享受照顾加分时,分别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享受照顾加分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时严格遵守考务规定,服从管理。
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员须做好相应记录,由考点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考区招办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并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四)高考前对考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考区招办负责,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所在学校负责。
(五)已经被高校确定并正式录取的保送生、单考单招生,不发准考证、不允许参加高考。
三、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考试基本原则。各考区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设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无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与考试相关的部门参与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高考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高考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招考管理体制。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与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
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招考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和州(地、市)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州(地、市)招委会主任和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学校的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学校的主考要严格把好选聘、培训教育考务(监考)人员关,并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
设考区的州、县(区市)必须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职责,即:规范化考点(场)建设与管理、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点、落实到人。
(四)严格执行高考期间的信息报告制度。所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主考确认并签名。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州、地、市招考办负责向省招办报告所辖考区的考试情况,即:每考完一科报一次、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15分钟内报一次、违纪作弊人数每日18:00前报一次(按考区、科目、违规类型报)。
高考期间,省招办与州(地、市)招考办、各考区招办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信息报告等,通过“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进行,各级招考办在管理群中的QQ必须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人值守。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一)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同一考场监考教师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严格执行《选聘条件》,兼顾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全员教育培训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涉考(密)人员要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重点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为主,同时强化考试安全保密知识及考务操作规程培训,特别是有关考务改进措施的落实和防作弊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涉考(密)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防范能力。
(三)考区(点)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从高校、教育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省教育厅领导开展联点巡查。
州、地、市招(考)委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考)委会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五、考试安全防范
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确保考生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
(一)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使用安检门等专门设备,对所有进入考点的工作人员、考生进行全面扫描检查和危险品、违禁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违禁物品(照相、摄像、扫描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考点,严防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防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用考试专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考生进行扫描检测,确认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后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三)考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部门用流动监测车在考点周围实施监测并对可疑信号实施压制。考点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检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可疑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坚决予以处理。
各考区要建立健全考试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
(四)全省招考机构要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试卷和涉考(密)人员监督管理
(一)凡是与当次高考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有关联的人员(含试卷押运、监考、考务人员、考生)都属于涉考(密)人员。涉考(密)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招生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招生考试的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行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与考区招生机构负责人、考点主考共同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考前警示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回避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涉考(密)人员的责任。层层、人人签订责任书,政府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点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逐层签订考纪责任书。每个涉考(密)人员逐一签订安全保密保证责任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建立涉考(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对不负责、不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人,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追查到底,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安装具有至少2个摄像头的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确保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工作期间全程录像。
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保密室和试卷分发地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考试机构共同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回放查看人员要填写《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交考区招办负责人签章后留存备查。
各种视频监控资料不得由任务执行者回放、审看;答卷回送仍然按考前试卷运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试卷管理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严禁涉考(密)人员工作期间饮酒。
(五)试卷分发、运送和管理:
1.试卷分发当面清点,严格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由分发人、接收人当面清点并详细记录交接的科类、数量、时间、地点等,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2.到省招办领取试卷时,由考区招办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持介绍信(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身份、车牌号码等内容)、3人以上(含公安1名,且必须着警服)在规定时间领送。派车况好的密封车领、送试卷,车上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3.严格执行试卷运途报告、长途驾驶员接替换休制度。路途较近的考区(2小时之内)在到达保密室、试卷清点装箱完毕后向省招办报告;路途较远的考区,押运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向省招办电话报告一次所处位置等情况。
试卷上车后,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必须持续不间断到达目的地,人、卷、车不准分离,不准在旅馆住宿过夜;押运人在车上就餐,须提前做好随车饮食准备。因交通限速,行程在两天之内的考区,原则要求配备两名司机,坚决禁止司机疲劳驾驶,确保车辆、试卷、人员绝对安全。
考试结束试卷回送时,仍然坚持上述规定和要求。
4.试卷在保密室存放期间,值班、巡逻人员不少于4人(含公安或武警)。
5.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有关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6.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之间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通过专用通道携带试卷直接进入考场,且将全程锁定在考试管理人员的视野范围之内。
(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个人接触试卷、处理试卷包装等;按照规定要求启用备用试卷,其拆封全过程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考点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七、考风考纪管理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过程井然有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一)在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础上,落实考风考纪工作责任人制度,强化技术防范,人防、技防、物防并举,严防、严管、严打并重,严查、严禁手机等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查替考、冒名考试等行为;严防群体性违规事件发生。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行为以及针对高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考试环境、考场秩序和公平考试。指定专人监控通过互联网传播针对高考的有害信息。
(二)考试期间,省、州(地、市)、考区、考点必须启动考务指挥平台实施视频巡查和监控。组成必须由当地纪检负责人参与的视频监控小组(4-6人)。考点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的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视频监考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主考汇报并做记录。
每天的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三)高考全部结束后,对录像资料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逐级核查、逐级把关、逐级负责。6月16日前考区将录像资料按科目、考场分类存储,报管辖区州(地、市)招考办(油田教育管理中心交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做好回放审查和监督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八、外语听力考试
(一)高考外语听力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同步进行。先考听力,后作答其它部分试题。
(二)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听力考试必须采取集中播放形式,以避免因使用磁带放音机后各考场瞬间开机时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生听力。
2.考区在高考前要组织专家,对所属考点的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能够准确使用和播音质量,并由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考区招办于5月20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以确保安全。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分别管理制,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控制设备。
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对所辖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听力考试期间,每个考点都要配备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1—2名),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播放室内安排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2名以上)。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必须关机。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和相关设备。每个考点要至少准备2份以上备用听力磁带。同时要确保电力供应。
4.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密切监听播音效果并保持整个考场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播音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出考室,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情况,快速转报考点主任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听力进行当中,考生如果对播放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但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的意见反映过程做认真记录)。监考员将考生意见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转达给考点主考。如果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几个考场里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期间,通知所有考生不能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
3.外英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月8日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提出对听力播放效果的异议,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因原音磁带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等问题,不作为听力质量事故认定。
九、评卷成绩公布
实行网上阅卷、合分。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省招办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负总责。
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评卷基本原则。
评卷教师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评卷期间,对答卷保管、答卷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位置实施视频监控,全程录像。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由省招办下发到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同时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考生本人的《成绩单》。
十、艺术类招生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批准可单独组织校考的艺术类院校外,其余院校须参加并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二)同一考生在教育部准许的多所院校参加并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考生被正式投档之后其他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我省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三)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四)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中职毕业生(即“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五)艺术类考生不准在两个或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十一、体育类招生管理
(一)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由考生就读中学或考区招办负责装入考生档案。
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专业考试合格并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以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体育类院校志愿。
(三)在考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以文化课成绩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二、招生考试信息管理
要加强招生考试信息安全保护,严防考生信息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建立健全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招生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考试成绩、诚信考试、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招生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区招办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
高考结束后,考区将考试中的违纪、作弊信息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追究和处理。
十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
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教育部负责汇总各高校主管部门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相关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我省的年度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前由省招办汇总编印后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公布的计划不允许招生。
录取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坚持只顺扩不点招。接受顺扩计划的原则是,招生院校在我省的生源充足、志愿内落档考生较多且成绩较高,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以及顺扩计划数进行投档。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学历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查阅。
十四、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呈现
今年起,高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以等第呈现)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项内容,在投档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参考。
在省内中学就读高中的考生(含省内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等第信息由省招办负责从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库中直接转换;省外借读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报名点负责录入电子库。报名点录入的等第必须与考生借读省(市、区)提供的省级纸介质表格中的等第完全一致(由考区招办负责核对)。
十五、填报志愿建档
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一)各级招办、中学安排专人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志愿填报指导。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另发文)。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二)各录取批次院校生源不足时一律实施志愿复征。开学之后,专科批次不补录。
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定向招生计划在正常投档后,如因生源不足要复征志愿时,考生的“服从调剂”志愿以复征志愿为准。
(三)同一院校中的民族班、预科班计划和普通班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不准在几种计划类型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考生自主选报志愿,录入电子信息后用微机按照程序投档。
(四)被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自带到高校。
1.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注册表》、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2.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体检、志愿、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等第,参加国家级教育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等。
电子档案内容与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规则。高校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主要监督高校对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和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三)在确定的比例投档范围内,对考生的录取、男女生比例、专业安排结果等,均由高校负责解释。军校、公安院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录取。
(四)我省按照以下程序分批次实施招生录取:
1.提前本科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提前本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院校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本科计划、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
5.省内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提前专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不含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科专项计划、青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类定向招生计划。
9.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录取。
十七、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解放军烈士子女,可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对照试题文史、理工、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MHK)+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理工、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生:文化科成绩(藏汉双语考生按汉语授课计划志愿投档成绩计算)+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照顾分。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3/5)。
十九、录取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
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三本院校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二十、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与招生院校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我省的招生录取规则是:
(一)录取条件:具有我省贫困地区户籍、在本省中学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青招委【2013】4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中相对应条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
(二)录取方式:实行单设批次、单报志愿、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高职高专计划在提前专科结束后、普通专科开始前录取。
国家规定,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招院校、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招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计划,省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性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考生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一)考生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②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分别出具);③户籍迁移手续(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④在我省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再婚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方准报考和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查处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志愿填报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条件,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招生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二十五、附则
(一)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招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残障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时间及科目
2.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3.给2013年高考学生的特别提示
4.2013年普通高考考点(场)预设报告表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间 日期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9:00-11:30 |
语 文 |
文、理科综合 |
藏、蒙语文 |
15:00-17:00 |
数 学 |
外 语 (含听力) |
民族汉考 (MHK,含听力) |
给2013年高考生的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高职院校会打电话给已经投档的考生,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复征志愿的资格。
3.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向教育部注册。考生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的机会有三次:①报名信息确认时;②《准考证》领取后;③志愿填报时。如发现身份证号码错误后,立即向学校和考区招办提出,报告省招办修改。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再出现号码错误的,省招办无权变更,也不负责向教育部或高校报告修改事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4.正式录取后不去报到准备下一年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或高校报到期间向所录取的高校主动申明放弃。否则下一年参加高考并录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册。
5.考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的纸介质档案,开学报到后交给高校。
(考区招办负责将此页印发给每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