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青海油田招生办公室,省属各普通高校:
现将我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名
时间:12月1日--10日。省外就读高中应届毕业生待放假后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但艺术类考生须按时报名。
省招办在11月底前向考区招办提供报名程序(高考报名程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核对程序)、报名用表格。
各考区招办于2016年2月29日上报考生数据。进入省级数据库后,只接受更改,不接受补报。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符合省招委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 高中毕业(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除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外,只能报考“对口高职”)。
(二) 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高一、高二学生);
3. 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弄虚作假报名并违规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2016年的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违规参加了高考);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学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未参加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的(在填报志愿时确认。以下简称高中学考)。
(三) 报名办法:
1. 报名工作由考区招办负责。户口在就读中学所在州(县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报名初审,再由考区招办复审;省内跨地区就读高中毕业生回户口所在州(县市)招办报名(西宁市四区内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在就读中学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州、县(区市)招办报名。
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非户籍地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补习学校或原毕业中学报名;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不准在省内中学报名。否则将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同一考生在不同考区重复报名的,要取消考试资格。
报考“对口高职”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在就读学校统一报名,由学校负责资格初审,由学校所在辖区招办复审并安排考场;往届中职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
2. 考生须提供的报名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就读学校的证明(证明是否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考所有科目是否考完、能否毕业)、家长单位证明(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用)。往届生还要提供补习学校的证明(在家复习的由家长单位出具)、往年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档案(含报名表、资格审查表、高中学考成绩单、高中阶段学籍档案纸介质材料等)。
报名时现场采集考生电子照片(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格式)。严禁翻拍照片、严禁粘贴家长提供的电子照片、严禁复制学考库照片。因高校录取时正值夏季,为展示形象,考生最好着单衣拍照。现场采集的电子照片要与高中学考库、省外就读高中登记表、户籍库的照片核对,不一致者按冒名(充)报考处理。在考试录取中一旦出现冒名(充)者,由考区招办负全责。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注册,考生要准确填写、细心校对,否则将会造成学历认证信息不一致、不能正常毕业等诸多问题。
3. 省、州、县在省外集体办高中班学生的报考资格,按照责任机制由办班单位负全责,登记号已由省招办统一编定后发至各考区招办,考生从考区招办查询并填写到《高考报名登记表》上。
省内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所在中学收齐后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审查盖章;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内跨州(市、县)就读高中毕业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户口簿由考区招办收齐后到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最后由考区招办做出复查结论。
4. 已报名高考生的基本信息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姓名、毕业中学、加分投档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及单位。公示方式为:省招办在《青海招考指导》、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应届毕业生名单、享受加分投档资格考生名单;报名点学校对初审合格名单公示;考区招办对复审合格名单按报名点分开打印后公示。
要严格享受加分投档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落实加分投档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省招办、考区招办及中学要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的加分投档条件,包括:考生姓名、所在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加分投档资格造假事件,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四)市、州招考办对辖区考区招办、中学的高考报名工作做好指导、督查和管理。
二、报名要求
(一)考生报名信息由中学和考区招办负责录入。重点核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高中学考号(省外就读高中生注册登记号)、报考科类、应试卷种、考试类型、户口类型、加分投档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信息等项目。省上接受考区招办更改信息报告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5月底以前。但准考证编排以后不准修改科类。
《报名登记表》原件由考区招办保存,报名信息以数据库为准。报名信息电子表格按一式两份打印,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学校和考区招办盖章后,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发给考生做核对用(考生每作一次修改,就要重新打印确认一次,并对之前的打印件注明“作废”字样后由考区招办妥善保管,录取工作结束半年后才能销毁)。考生和家长要对自己确认的信息负责。
考区招办对考生报名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不得将报名信息泄露给与招生工作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否则一旦造成诈骗或经济损失,将严肃追究考区招办的责任。
(二)考生和家长的户口簿必须是公安部门正式入网的打印件,三枚专用印章齐全。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考生、家长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并由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县(区)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
我省高考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改成“直系亲属”的,不予报名,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三)单考单招、专升本、高水平运动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五年制直升等学生也要采集报名信息。由相关高校负责报名、信息库报送。具体事宜与辖区考区招办衔接,报名所需号段与普招处联系。
高校确定录取的保送生、单独参加残障生招录院校考试的我省生源,到户籍地县(区)招办报名(西宁市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辖区招办报名),建立报名信息库。
(四)考区招办、报名点学校要认真做好高考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所有参加报名和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及加分投档条件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统一考试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承诺如违反规定,甘愿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有关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生、省外就读高中生由乡镇、社区或补习学校或家长单位负责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或太过简单的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检
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招办确定。体检工作要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执行。
(注: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不能为空)
体检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所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无效。
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分别给考生个人看体检结果),以免因信息或结论错误导致考生录取落选。录取过程中,如须对体检结论有异疑的考生做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最终裁定。考生还要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残障情况,否则,造成高校强制退学或开除等,责任由考生自负。
《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五、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和录取条件严格按照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执行。
(一) 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偏差,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和谐有序。
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并对各自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委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结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做出核查结论。
(二) 市、州招考办加强协调,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者做出处理;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三) 资格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取消;高考结束至填报志愿期间为第三阶段,对高分考生进行重点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退回考区再次复审,并向省招办做出书面报告。
(四) 对高考招生政策和我省报名录取条件的宣传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做出解释的政策性问题,要逐级行文请示。同时要耐心做好对个别考生、家长的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
(五) 对在省内县(区市)之间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考生,考区招办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关考区招办协助进行调查,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三地间的户籍迁转,篡改或变更身份,达到在我省高考的目的。
六、体育专业考试报名
体育专业考试报名工作由青海师范大学承担(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省招办负责政策落实和监督指导。
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写清楚参加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考试具体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公布。
体育专业考试不合格者,按普通类编排考场(中职毕业生按“对口高职”编排)。
七、艺术专业考试报名
参加高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校考”的考生,由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报考证明上要写清楚参加青海省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粘贴一张小二寸半身照片并加盖考区招办的骑缝章。
参加由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考生,专业考试报名、专业考试地点在青海师范大学。报考时,由考生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证明(写清楚参加青海省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艺术类专业考试不合格者,按普通类编排考场(中职毕业生按“对口高职”编排)。
八、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高职院校单考单招计划纳入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之后按高考成绩和省招委确定的分数线录取的招生计划中。
单考单招的生源是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所报考的专业须与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我省各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简章》由院校公布。
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课考试,也可结合学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只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单考单招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录取并向省招办注册名单。5月10日前院校派人到省招办普招处做计划转接工作。
单考单招考生被录取后,不允许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九、报名考试费
文化课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科次缴纳(综合科目按两科次收取),蒙文、藏汉双语考生加收少语文考试费。文化课考试费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生每科次16元标准缴省考试管理中心财务科。
艺术、体育专业考试费、填报外语专业考生口试费,由青海师范大学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附件:
1.青海省高考报名基本信息代码
2.青海省有关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就地高考报名录取条件
(此通知须全文转发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宣传,不得删减)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附件一:
青海省高考报名信息代码
省(市区)代码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 台湾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治面貌代码
01 中共党员 02 中共预备党员 03 共青团员
04 民革会员 05 民盟盟员 06 民建会员
07 民进会员 08 农工党党员 09 致公党党员
10 九三学社社员 11 台盟盟员 12 无党派民主人士
13 群众
考生类别代码
1 城镇应届 2 农村应届 3 城镇往届 4 农村往届
5 农村户口转城镇应届 6 农村户口转城镇往届
注:5、6中不能包括“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获得中等学历教育证书一年(含)以上者均为往届生,其他归为应届生。
考生特征代码(含保送生推荐条件代码)
01 省级优秀学生
02 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
03 高中阶段获奥赛奖(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科技创新一、二等奖(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单项活动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技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以上均以教育部网上公示名单为准]
04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6名
05 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
06 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
07 三等功退役军人
08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09 省级(含)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10 省级(含)以上三好学生
11 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
12 聚居少数民族
13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
14 台湾省籍青年
15 烈士子女
16 退役军人
17 散居少数民族
18 港澳青年
19 残障人员
20 有考试违规记录者
21 牧区照顾(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州)
22 牧区照顾(玉树、果洛州)
23 农牧民独生子女
24 青南地区“民考汉”考生
25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26 符合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条件考生
27 省级运动会体育优胜
28 解放军烈士子女
民族代码
01 汉族 02 蒙古族 03回族 04 藏族
05 维吾尔族 06苗族 07 彝族 08 壮族
09 布依族 10 朝鲜族 11 满族 12 侗族
13 瑶族 14 白族 15 土家族 16 哈尼族
17 哈萨克族 18 傣族 19 黎族 20 傈僳族
21 佤族 22 畲族 23 高山族 24 拉祜族
25 水族 26 东乡族 27 纳西族 28 景颇族
29 柯尔克孜 30 土族 31 达斡尔族 32 仫佬族
33 羌族 34 布朗族 35 撒拉族 36 毛南族
37 仡佬族 38 锡伯族 39 阿昌族 40 普米族
41 塔吉克族 42 怒族 43 乌孜别克 44 俄罗斯族
45 鄂温克族 46 崩龙族 47 保安族 48 裕固族
49 京族 50 塔塔尔族 51 独龙族 52 鄂伦春族
53 赫哲族 54 门巴族 55 珞巴族 56 基诺族
97 其他(以上民族中未包含的民族) 98 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报考科类代码
1 文史类 5 理工类 9单独考试类
应试卷种代码
1 汉文 2 藏文 3 蒙文
应试外语语种代码
1英语 2俄语 3日语 4德语 5法语 6西班牙语
考试类型代码
01 全国统考 31五年制直升 41体育类 61音乐类 62美术类 63 民族美术 64舞蹈类 65艺术类校考 66播音与主持 67音乐表演 68空中乘务
71对口高职 72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
81省属普通高校“专升本”(单考单招)
8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单考单招)
83小语种(单考单招)
84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限报类型代码
0 不限报
1 采用原户籍迁出省分数线限报青海省属同批次院校
2 限报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
3 限报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
4 限报省内高职院校
8 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已办理注册登记者)
9 符合“两五一三”条款的省外在青考生(不限报者)
毕业学校类别代码
0 高中毕业 1 中等师范毕业 2 中专毕业
3职业中学毕业 4 技工学校毕业 5 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
6 高职高专 7 本科以上
(注: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的“五年制直升”者,毕业类别属“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这部分学生在转入高等教育当年参加报名时考生类别归为应届毕业生。)
附件二:
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
就地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规定
一、省招委《关于对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青招委〔2006〕33号)中规定: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家长在青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手续满五周年;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简称“两五一三”条件)
二、《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学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具体条款为:
(一)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青落户三年以上、不满五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
(二)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
(三)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
(四)采用原户籍省(市、区)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条件是: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考报名前已在我省落户、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考生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按照我省高考分值折算)。
三、省招委《关于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条款的通知》(青招委〔2013〕4号),明确了在我省没有户口,但持有我省“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的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青高考的条款是:
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户口未迁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但考生父母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毕业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