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章程

2014-02-13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本科生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台港澳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

  第四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招生、留学生招生和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其在本科生招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定、宣传和录取等工作;

  (三)审定本科生招生章程和网上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艺术类招生等分项工作管理办法;

  (四)审定本科生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和专项计划;

  (五)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方案;

  (六)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名单;

  (七)确定各省(区、市)录取分数线和机动计划调整,审定各特殊类型录取名单;

  (八)审定新生专业调整原则和名单;

  (九)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

  (十)授权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紧急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为主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主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监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校团委、体育部、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成。

  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听取本科生招生工作情况汇报;

  (二)讨论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宣传工作方案;

  (三)讨论本科生招生总计划和分专业计划;

  (四)讨论本科生招生章程和各分项工作管理办法;

  (五)指导开展本科生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指导开展本科生招生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七)指导开展本科生招生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组长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为监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涉及相关部门工作时,可根据需要请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招生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情况,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

  (三)指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需要提交给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本科生招生工作事项;

  (四)指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研究工作;

  (五)根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决策相关本科生招生工作事项;

  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决策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所需材料;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

  (七)组织实施本校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监督、检查本科生招生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具体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科生招生工作监察制度;

  (二)根据本科生招生工作需要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

  (三)全程监督、检查本科生招生宣传、网上录取、特殊类型招生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参与网上录取工作,检查网上录取名单。

  (五)做好本科生招生工作人员的招生纪律培训工作;

  (六)督促和指导招生就业处及时妥善地处理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七)其它需要监察处参与的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度提出年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划,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招生就业处处长负责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交议题的相关情况,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紧急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也可临时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三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召开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集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小组组长为招生工作小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可根据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度安排。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招生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内容和决策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小组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事项时,需小组全体成员参会,原则上要求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决策事项方能生效。招生工作小组决策时如有不同意见,提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决策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所需材料,提交招生工作小组研究。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需要进一步审议决策的,提交给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他返回招生就业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由招生就业处按照学校公文办理程序起草、报批,形成学校正式文件;未形成学校正式文件的会议纪要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留存招生就业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