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宁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度济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五条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校沿革及批准时间:学校前身为济宁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济宁学院。
第九条学校概况:济宁学院是国家设立、山东省政府直属管理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坐落在风景秀美、人文荟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圣地、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孔子故里、中国特色魅力城市——山东省曲阜市。
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济宁学院占地1613亩,校舍建筑面积52.56万平方米,现有纸质藏书166.84万册,中外文期刊近1847种,电子图书90万余种,电子期刊3.75万余种。教学仪器设备值11982.10万元。新建科技文化大楼、工程训练中心、体制监测中心、沉浸式仿真实验(实训)室和19个智慧教室,新购置各类实验教学设备1000余套。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1265人,专任教师877人,教授51人,副教授287人;博士69人,硕士493人, 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5人。聘请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技术骨干273人担任教师。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教学团队、心理学教学团队、教育学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20个教学单位,42个本科专业、23个专科专业。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形成了多科性应用型专业协调发展的局面。
在校生人数: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8147人。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学生为本,质量立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办学成就:学校明确了“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定位,确立了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大力实施“335”发展战略和促进内涵发展的“3373”工程,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学校紧跟国家、省高等教育改革部署,服务于驱动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积极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内涵建设,在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了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制定了《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获批省级高水平应用型重点专业培育项目3个,立项建设11个校级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与济宁软件园共建济宁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构建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4项,国家级、省级学科专业、科技文化竞赛奖共计232项。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现有省重点学科2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教师教育教学基地1个,省特色专业8个,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2个,省精品课程24门,省教学团队3个;“十二五”以来,共发表学术论文1653篇,被SCI、EI、ISTP收录452篇,出版著作91部,授权专利135项;共获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25项、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91项、市厅级科研基金项目204项,各级科研成果奖148项。
学校重视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扎实推进办学的“国际化”,先后与美国密苏里大学、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法国蓬图瓦兹大学、韩国平泽大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所大学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亚欧非16个国家52名留学生来校学习。
办学66年来,学校秉承“博学笃志、择善敦行”的校训,形成了“至诚至朴、求是求新”的校风、“诲人不倦、敦品励行”的教风和“学而不厌、切问近思”的学风,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稳步提高,先后获得省文明单位、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省高校德育工作优秀单位、省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省企校合作先进单位、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和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济宁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地点:济宁学院行政办公楼A301。监督电话:0537-3196023。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口试合格。
第十九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数字媒体艺术、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运动康复、体育教育专业(含本、专科)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二)音乐教育(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文化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三)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规则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并参考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考试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五)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七)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http://zs.jnxy.edu.cn/)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3196209。
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修业年限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修业年限: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教育厅审核,本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资助政策:学校设有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措施,以临时困难补助为有效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济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