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热带海洋学招生章程

2017-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际代码11100,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和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省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54年,占地2189亩,现有三亚和五指山两个校区,其中三亚校区为主校区。三亚校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五指山校区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

  第五条 学校有12个二级学院,1个旅游管理专业硕士(MTA)点,在招专业55个(其中本科专业50个、专科专业5个),学科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法学、农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已有海洋科学等17个涉海类专业(方向),确定了海洋人文历史、海洋旅游、海洋管理、海洋食品、海洋信息、海洋生物生态与环境等六大重点建设的学科方向和领域。拥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省级重点扶持、培育学科4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教学团队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特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海洋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南产业化基地1个,省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此外还有科技部、教育部批准的三亚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教育部民族教育重点研究基地;外交部、教育部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人事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基地;海南旅游协同创新中心等。初步形成了以海洋、旅游、民族、生态为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并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全程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qzu.edu.cn)、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及方法》严格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分数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1,生源省规定的投档比例除外,各专业招生均不设男女比例,外语语种原则上只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中,俄语专业兼招俄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以零起点教学。

  第十三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分数。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逐一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若投档分数相同,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十五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以完成学校投放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单科分数一般不设限制,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中奥班)专业只录取有填报志愿的考生,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须达到满分的60%(含60%)以上,外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分数较高、口试成绩较好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江苏省,学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和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及以上,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在内蒙古自治区学校执行“专业志愿清”,不设分数级差。

  在浙江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和位次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若各生源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录取中,学校可根据各生源省实际情况,经生源省(市、区)招生部门同意,执行生源省内专业间计划调整,或撤回生源不足的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市、区)。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投档分数和专业分数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分数相同,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再同分,参考文、理科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联考分数,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故意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达不到专业要求水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排球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预留计划录取的考生不需交纳国家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一)各类专业学费标准:

  本科文史、农学类专业4150元/年;

  本科理工、外语、体育、管理、法学、财经、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类专业4600元/年;

  中奥合作办学项目旅游管理专业17000元/年;

  本科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

  专科文史类师范专业4150元/年;

  专科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600元/年;

  高职文史、农学类专业4950元/年;

  高职理工、外语、管理、财经、旅游类专业5700元/年。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500-1450元/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88651897,88651896,88651039(传真)

  学校网址:www.qzu.edu.cn

  招生信息网:zs.qzu.edu.cn

  E-mail: qzuzsb@qq.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邮编:57202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之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