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编150040。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就业指导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负责领导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和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高校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组织和实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四)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负责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七)负责对录取的本科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条件,以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促进区域与城乡入学机会公平,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为原则,适度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计划、适度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适度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调档比例原因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考生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2017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并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学校在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普通类专业(类)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当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执行,普通类专业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类)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上海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2017]17号)执行,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组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同一专业组内的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类)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如果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17年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省(市)招生。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高考总分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专业课采用省级统考成绩,其中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江苏省(市)考生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河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提前批次控制线,河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A段控制线,湖南省考生须达到200分。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若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语文、外语、数学)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学校相关规定及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除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要求应届生外,其他招生计划性质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语种。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制四年。

  第二十七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资助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nefu.edu.cn;咨询电话:0451-82190346;监察及申诉电话:0451-8219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