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航空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
2、院校国标码:10406
3、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的高职院校和学生就读学校校址:①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十里大道1188号;
②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458号。
4、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5、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6、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专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南昌航空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理工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包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等专业在开展了校考的省(市、区)的录取原则如下:
(1)政治思想符合要求和体检达标,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录取排序规则
美术类(所含专业同上)、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表演: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满分200分。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英语不能低于70分(总分为150分),专业该省排名前三不做此英语要求。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所在省级招办有其他要求的则按其要求执行)。
2、美术类(所含专业同上)、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承认联考的省(市、区)按照所在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3、江西省艺术类按照江西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其中表演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市、区)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文理兼收,须面试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在民航总局划定的分数线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赣南原中央苏区县专项招生计划、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海军定向培养士官生为专科层级,须报名后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按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以20分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
第二十二条 我校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的高职院校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专业: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开设专业:公共事业管理)。我校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等,就读学校负责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学生在对应合作院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生为我校的学籍。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与本校相同专业学生一致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或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我校每年投入经费200万元,用于设立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邮编:330063)
招生办公室电话:0791-83957505、83863927;
传真:0791-83863967
纪检监察室:0791-8386308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