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沙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长沙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536,英文名称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2段960号,有云塘和金盆岭两个校区。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长沙理工大学由原交通部部属长沙交通学院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长沙电力学院于2003年6月合并组建而成。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具有本专科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我校在录取时认可其优惠分,并参考投档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的考生需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调剂到该类专业。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对于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原则执行。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省级招办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总分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录取考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星期内进行专业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违规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大学期间学校开设英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课程供学生选择。
第二十条 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由于招生计划先于年度专业收费政策发布,我校随招生计划公布的收费为上一年度的标准,考生入学时按省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长沙理工大学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2段960号 邮政编码:410114
日常工作电话:0731-85256175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sust.edu.cn/zsw/index.ht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长沙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