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2018-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举办、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1月获教育部确认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长沙市,2018年所招的新生除医学类专业外,第一学年均安排在张公岭校区住宿、学习,一学年以后搬至桃花坪校区住宿、学习。医学类专业学生安排在咸嘉湖校区住宿、学习。

  第四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五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树达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协助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和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桃花坪1号   邮编:410012

  联系电话:0731—88653759,88653850。

  传真:0731—88653759

  网址:http://sdw.hunnu.edu.cn/

  注:我院短信平台和语音电话号码将在招生期间公布在湖南师范大学树达网上,请考生切勿盲目轻信其它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树达学院根据本院的发展规划、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生源状况、就业率等情况,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报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18年树达学院面向湖南、广东、江西、河北、湖北、山西等省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对湖南省内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结合志愿填报顺序录取,如填报志愿所有专业均不能录取,则实行调剂录取,学院会根据专业录取情况尽量满足考生的调剂意愿,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已录取专业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公示。省外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主,学院结合高考成绩,根据当年计划确定录取专业。湖南省内已投档的考生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与我院公布的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未确认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所有新生报到时须交清第一年的学杂费。有关树达学院录取办法的具体方案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和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网站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有术科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术科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有变动,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专门针对优秀师范生的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18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