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大学是一所以工、农、医、管四大学科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是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对口支援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全国14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是国家首批百所创新示范校,是教育部与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也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743。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含各类专项计划、专升本、省内生态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巡察办,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在招生工作中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负责受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1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择确定专业(含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在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1.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男生。
2.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民族语言(藏语)考生;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3. 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地方贫困专项计划及青海省扶贫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以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4.各招生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当地省(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必须达到两科B(含)以上,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若分数相同,依次按AA、A+B、AB+等级顺序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一年至两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及志愿,按照各院系大类分流办法,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按照《青海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现行收费标准为普通本科:理工类专业4500-4800元/年;农牧类专业36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5200元/年;经管类专业41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按《关于青海大学等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有关事宜的复函》【青发改函[2012]379号】的审批标准执行,根据所住房型,600元-1200元/生·年不等。
注:第一学年按国家核定的标准预收学费,学生入学后根据《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分年度进行核算,应收的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及就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助学奖、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联系方式:青海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 话:(0971)5310697
传 真:(0971)5310697
邮政编码:810016
E-mail:zsb@qhu.edu.cn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注:本章程内容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