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国标代码:11810;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现占地630亩,设有城西校区和龙华校区2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学院路3号;龙华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路33号。
学校具备普通本科、普通高职(专科)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2006年开办留学生教育,现有各类在校生17000多人,留学生200余人。为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校本部有教职工总数959人,专任教师551人,高级职称288人,占专任教师52.27%,硕博士426人,占专任教师的77.32%;学校拥有2个国家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系统省级重点学科、4个卫生系统省级重点学科、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省级特色专业、17门省级精品课程、6个省级教学团队。
第三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生物技术、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应用统计学等19个专业。
2、高职(专科)层次: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针灸推拿、药学、医药营销等9个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普招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893743),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13面向全国30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八条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护理学专业(本科)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含1.65米),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含1.58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
学费 |
住宿费 |
|
医学 |
非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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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6000元/年 |
4620元/年 |
1200元/年或900元/年 |
专科 |
6000元/年 |
5720元/年 |
|
民族预科 |
4200元/年 |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传真)
E-mail: zhaosheng@haimc.edu.cn
网址:http://210.37.79.13:8080/hyweb/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