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03 来源:高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预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三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全国招生总数的7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中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含艺体类)、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七条:经教育部批准,2013年我校普通本科计划招生2830人,预科计划招生180人。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艺10个学科的60个(类)专业及方向。

  第八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九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学校部分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如:外语类、法学(法学与英语)、汉语国际教育等。其余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一条:外语类、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须合格。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汉语授课专业时,要求有外语成绩和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成绩,且汉语成绩须达到及格水平;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在平行投档省份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在非平行投档省份调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六条:在非平行投档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若其分数高于我校在该省区所录第一志愿考分最高者,还可满足其专业志愿。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高低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内蒙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关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各专业方向的录取: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藏语零起点班)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各族汉语答卷考生,学制五年,免学费,毕业时有50%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保送研究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朝文/中韩经贸翻译/蒙文/蒙汉双语/维语/哈语/藏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与文献)专业方向有10名计划用于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海南五省市提前加试民族语方式录取,其余计划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填报我校体育教育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重点(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以体育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我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民族学专业面向新疆区内招收“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计划”考生,具体报考办法及要求参照新疆文化厅有关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民考民)专业只招收藏语答卷,且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降分不得低于我校当年在其省区本科最低录取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

  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教学【201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条:我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部分专业免收学费:民族语类专业(不含“中韩经贸翻译”、“蒙汉双语”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计划。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艺体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