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在东北大学统一规划下,面向全国招生,相对独立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1987年,是东北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1996年,正式进入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行列,承担东北大学"211工程"建设子项目。1998年,随东北大学划入教育部。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继续面向全国独立招生的基础上,电子注册和学生毕业统一归口东北大学。2006年,开始承担东北大学"985工程"建设子项目。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泰山路143号,学校国标代码:19145。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全校招生工作,下设“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四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含“混合平行”)投档的省市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一般不超过105%。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六条 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考文化总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七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八条 当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调取征集志愿)考生档案。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原则上须达到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的投档线。对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其他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九条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和考生所在省规定的政策加分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有要求,考生可查阅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定向就业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入学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不签署协议书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证明,入学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东北大学统一盖章的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由东北大学统一盖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335—8051798,传真:0335—8052422,学校招生网网址:http://zs.neuq.edu.cn 。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