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简章

2013-11-08 来源:高考网

  为培养从事知识产权法实务和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人才,满足知识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我校2014年继续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学制

  招生计划25人。其中第一学士学位为理、工、农、医类学位者19人,同等情况下信息技术类专业毕业生优先;第一学士学位为经济管理类学位,或第一专业为外语类专业者6人,同等情况下日语专业毕业生优先。

  学制为全脱产学习两年。

  二、报名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已经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往届生或将在2014年8月31日前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考生原则上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往届或应届毕业生;

  (四)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科毕业于高职院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学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以及在校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资料。

  (二)资格审核:我校将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考生可于报名一周后,在我校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

  (三)报名材料:

  1、用A4纸打印报名表,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2、将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贴于报名表背面;

  3、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大学前三年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并加盖

  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往届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请将以上材料于2013年12月25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报名材料不全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四、体检与报到

  (一)体检地点与时间:通过初审的考生于2014年1月10日8:00-11:30到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需空腹)。

  (二)报到时间与地点:通过初审的考生完成体检后,于2014年1月10日9:00-16:00到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北区食堂四层403室)报到。

  (三)报到程序: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

  请提前办妥,否则无法参加考试)到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现场照相并领取准考证(不得由他人代报),根据准考证所示内容提前熟悉考场,了解考试安排。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语文、英语。

  (二)考试范围:语文为大学语文,难度相当于高考水平;英语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不考听力。

  (三)考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内(详见准考证)。

  六、录取与复查

  (一)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名单,调阅并审核考生档案。

  (二)录取时将依据考生考试成绩、政审和体检结果,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三)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学校将在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各个环节核查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凡发现条件不符者,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七、时间表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二)接收报名材料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5日(以我校收到日期为准)

  (三)体检时间:2014年1月10日8:00-11:30

  (四)报到时间:2014年1月10日9:00-16:00

  (五)考试时间:2014年1月11日

  (六)网上查询考试成绩时间:2014年1月下旬

  (七)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八)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2014年6月初

  八、学费标准

  我校第二学士学位生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若教育部和北京市调整学费标准,我校收费标准将相应调整。学校为学生安排住宿,宿费自理。

  九、毕业和就业派遣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及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后享受研究生班毕业生待遇;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按本科毕业生对待。学生毕业时,符合派遣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就业派遣。

  十、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www.rdzs.com

  电子信箱:zsb@ruc.edu.cn

  联系电话:010—6251543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十一、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