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57
五、学校地址: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泰达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3大街29号
2014级新生安排在泰达校区就读。
六、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委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培养博士后、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是为军队培养后备军官的签约高校,2008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25000人,建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有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本科专业59个,其中国家特色专业4个,天津市品牌专业13个。学校建有“发酵工程”国家级重点学科、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和3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学校建有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与中科院等单位共建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建有4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和1个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有国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天津市轻工清洁技术与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和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一批科研平台。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189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382名,教授、副教授728人,其中包括双聘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资助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教学名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优秀教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国务院特贴专家、天津市“千人计划”入选者、天津市授衔专家、天津市特聘教授、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高水平人才100余名。学校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学习,培养行业后备领军人才。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志愿以及学校条件,在入学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调整。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不含外语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年;设计学类专业12000元/生/年,表演、动画专业15000元/生/年;中日合作办学专业22000元/生/年;中英合作办专业24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年。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条 学校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多项专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以及企业和个人赞助的十多项奖学金,每学年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通过刻苦学习和劳动可以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依照《天津科技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凡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天津市考生,要求其英语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成绩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的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要求,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排名在投档考生的前30%。
第十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我校为军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录取,招收经政审、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10000元/生/年的国防奖学金,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其他各项待遇与普通学生完全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不包括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
2.在高考成绩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2)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科目BB,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E-mail:zszx@tust.edu.cn
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27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