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招生简章

2014-05-0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第二军医大学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

  第三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总部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应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常设在学校政治部干部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 6号)有关要求。

  视力: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舰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身高:男生身长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长160厘米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60厘米,女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58厘米。

  体重: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合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退回生源地省级招生办。

  第四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身体检查

  第十条 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组织实施,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武装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面试。政治考核合格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分数线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和省军区招生办共同划定,面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计划的3-4倍。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考生参加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复议组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体检。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由各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体检结论为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我校招收非指挥和指挥专业合格考生。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1日内向省军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第十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为各省一本线。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专业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确定录取方案。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预备军官学员。学员入学时暂不办理参军入伍手续,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享受合理免费医疗待遇。学校每月发给学员750元生活补助费(寒暑假二个月不发),每年按1700元标准发放军装。

  第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当年6月,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入学当年9月1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学员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学员均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分配计划,分配至军队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可申请“李瑞麟奖学金”,确系优秀的毕业学员可评选为“全军优等生”。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相关条件的毕业学员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可通过网络、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学校概况、专业简介、单位介绍等信息;本科生招生网网址为:http://ao.smmu.edu.cn。上海地区考生可通过168声讯电话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65305381,传真:021-81870406, E-mail:ao@smmu.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校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 ;邮编:20043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