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2014-05-10 来源:

   中国药科大学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高校全称:中国药科大学

  高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学校代码:10316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玄武门校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江宁校区)

  为做好中国药科大学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的大学,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建校78年来,中国药科大学秉承“精业济群”的校训,弘扬“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存心以仁,任事以诚,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走出了一条“不唯药,需围药,应为药”的特色兴校之路,发展成为了以药学为特色,理、工、经、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地处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六朝古都南京,现有玄武门和江宁两个校区,10个院部系,15000余名学生,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2014级本专科新生均入住江宁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学校纪监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网上远程录取工作。

  第七条调阅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院校志愿的安排采用“志愿清”方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中国药科大学的考生;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方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专业志愿的安排采用“分数级差”方式,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设级差,分值均在5分以内。

  第十条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二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内地西藏班考生、贫困地区定向计划考生、第二学士学位考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及学校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除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以外,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普通本、专科专业学费参照江苏省2014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192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约为16000英镑/年。校内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

  第十六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等均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0009

  咨询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传 真:025-83245186

  网 址:http://zb.cpu.edu.cn

  第二十条江苏省等实行新课改的省(区、市)除执行本章程外,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委托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