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选矿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冶金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材料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物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图形图像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嵌入式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校企合办)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涉外旅游(校企合办)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通信网络与设备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电子工艺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涉外旅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导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移动通信技术(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700元;
民航运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航空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除金属矿开采技术不招收女生外,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方式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时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一志愿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专业,按志愿顺序录取,同等分数考生按相关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分数段提高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t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联系电话: 0432-63426560
联系人:任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