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2017年山东省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7-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山东省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科综合评价招生书面材料评审和综合素质测试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对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2-85955750)。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条 招生专业、计划

  青岛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设6个专业(类)创新实验班,面向山东省招生,招生总计划数150名,其中文科30名、理科120名。

创新实验班名称

包含专业

(方向)

学制

科类

计划

需求潜质或学科特长

所属学院

培养特色

人文科学类(历史学类)创新实验班

哲学、历史、经济

4

20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特长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哲学与历史学院

“跨学科+多元”特色,授予哲学或历史学学士学位;符合条件的,授予“哲学+历史学”或“哲学+经济学”或“历史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实验班

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

4

10

经济学院

“跨学科+实践”特色,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10

语言大数据创新实验班

英语

4

20

外语学院

跨学科+实践”特色;英语+大数据。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软件工程类创新实验班(卓越工程师计划)

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

4

30

物理、数学、信息技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数据科学与软件工程学院

大类招生,“分段式培养、卓越人才培养”特色;学业导师制;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电子信息类创新实验班(卓越工程师计划)

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通讯工程

4

30

电子信息学院

大类招生,“分段式培养、卓越人才培养”特色;授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华大基因创新实验班(新世纪领军人才计划)

生物技术(基因组学、精准医学、基础医学)

4

30

英语、化学、数学、物理、生物、信息技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医学部

“跨学科+国际化+多元+实践”培养特色;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具有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和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至少完成1个研究性学习项目。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共10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一)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6门(含)以上科目为A等,其余为B等(含)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山东赛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不含A组、B组获奖)。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或在“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中获奖(具体为“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高二年级组或高三年级组一等奖、全国创新英语大赛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全国奥林匹克英语作文大赛高中组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10门科目均为A。

  第十二条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按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https://gaokao.chsi.com.cn/zzbm/)。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并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或照片。每人限报1个测试创新实验班。

  (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到时需提交的材料:

  1.《青岛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证明(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4.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登记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6.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经历及其表现的客观记录及其相关佐证材料(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7.考生需提交开放性笔试论文,字数1500字左右(开放性笔试题目见我校本科招生网《青岛大学2017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注明参考书目;A4纸;本人手写)。

  特别提醒:

  1.报名时须在以上7份材料上均本人手写以下承诺:本人承诺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材料,自愿承担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并本人签字。

  2.所有书面材料须制成A4纸大小版式,并扫描或拍照后按上述顺序上传到报名系统。务必保证清晰度。

  3.考生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第二十二条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初试(书面材料评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参考考生的竞赛获奖情况、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个人陈述情况以及开放性笔试论文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创新实验班招生计划数5倍的比例,择优确定通过初试获得我校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符合第十一条中条件(一)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直接进入复试环节。

  符合第十一条中条件(二)的考生,如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类、科技创新类、语言文学特长类、艺术体育特长类方面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的,或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优先选拔进入复试环节。

  第十四条 复试(综合素质测试)

  (一)通过初试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面试,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225分,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测试结束后,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并按照创新实验班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入围考生名单。

  (二)面试顺序由考生抽签确定,全程录像。

  (三)入围考生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4月25日上午8:00—5月15日下午16:00。

  (二)初试合格名单公示:5月20日

  (三)初试合格考生网上确认、准考证打印:5月25日-6月13日。

  (四)综合测试报到:6月17日13:00-17:00;报到地址:青岛大学浮山校区西院学生事务大厅(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考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提交网上报名时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并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不全者不予参加综合测试。报到现场,学校组织有关专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五)学校综合测试:6月18日上午8:00、下午12:30考生需按照准考证具体要求准时报到抽签确定考场和考试顺序,迟到者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入围名单公示及成绩查询:6月22日起。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志愿填报

  (一)学校志愿填报:考生志愿填报纳入山东省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我校,否则无效。

  (二)专业志愿填报:考生限报一个创新实验班志愿且只能填报本人参加我校综合素质测试的创新实验班,否则视为无效志愿,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综合评价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对于进档考生,在报考的创新实验班内按综合评价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

  学校按照考生的综合评价总成绩(满分750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占10%、我校综合测试成绩占30%、高考文化成绩占60%。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标准:A等计10分,B等计5分。

  综合评价总成绩(满分750分)=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0.75(满分75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225分)+高考文化总分×0.6(满分450分)。

  若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测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初试阶段:考生需缴纳报名费30元和笔试评审费40元。

  (二)复试阶段:通过初试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5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校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32—83780001、83780002~9;

  传真:0532—85954708;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www.qd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qdu.edu.cn;

  电子邮箱: zsb@qdu.edu.cn

  哲学与历史学院咨询电话:0532-85957133;

  经济学院咨询电话:0532-85953362;

  外语学院咨询电话:0532-85953306;

  数据科学与软件工程学院咨询电话:0532-85951101;

  电子信息学院咨询电话:0532-85950303;

  医学部咨询电话:0532-8378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