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组织开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03-24

  鲁教学字〔2018〕7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自2018年起,我省在部分高职(专科)院校和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

  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是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选拔标准,依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校考核成绩择优录取学生的一种多元评价招生录取方式,其中高校考核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素质测试或面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是我省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形式,旨在促进高校遵循高职(专科)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促进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为学生接受高职(专科)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方式,构建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评价、多方有效监督的高职(专科)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二、试点高校及招生专业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2018年确定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女子学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枣庄职业学院、菏泽职业学院、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烟台黄金职业学院、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等12所高校开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试点高校要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需要,选择行业特色鲜明且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开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鼓励试点高校优先安排农林、水利、地矿等专业。

  三、招生计划

  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控制在试点高校上年度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的20%以内,各试点院校2018年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计划限额见附件。综合评价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当年整体招生计划,未完成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使用。各试点院校在规定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高校突破计划限额录取学生。

  新生入学后,我厅将按照下达的计划限额对各试点院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未经批准超计划限额录取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四、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仅面向普通高中应届毕业学生开展。已经通过我省当年高考统一报名(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均可报考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高考统一报名和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2日—9日(工作日每天8:00—20:00,公共假期不报名)。考生需按照各试点院校公布的具体办法进行网上报名,每名考生只可选报1所试点院校。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与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不能兼报。

  五、高校考核

  高校考核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或面试。

  (一)认真组织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试点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赋予一定分值。各试点高校要于4月10日前将报考本校的考生名单(含姓名、性别、高中学校、身份证号)报送至我厅学生处邮箱,我厅将于4月13日前将考生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10科目)反馈有关高校。

  (二)规范进行考生素质测试或面试。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要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要求,确定本校素质测试或面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等。综合能力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重点考察考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与报考专业(职业)的匹配程度,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

  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要严格实施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各环节保密责任。采取面试形式测试的试点高校要建立相关专家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须由5人以上组成。专家组产生和实施过程须由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素质测试或面试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安排在4月14日—16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各试点院校可独立或联合组织素质测试,联合组织素质测试的高校考试时间应一致。

  六、录取

  考生综合成绩由试点高校依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形成,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60%。高校考核成绩为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素质测试或面试成绩之和,这两部分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经我厅审定的招生章程,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按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拟录取名单要在录取高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综合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校考核成绩、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

  凡被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并承诺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春季、夏季高考及录取。

  七、招生章程

  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学校素质测试或面试办法、综合成绩构成及比例、录取办法、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各试点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宣传须客观、准确,严禁虚假、不实宣传。

  招生章程须于3月27日前报送至我厅学生处邮箱,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加强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实施。试点高校要将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考试招生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报名、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我厅将对试点高校执行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凡是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的,一律停止试点资格,并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在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挣抢生源。高校考核环节不得委托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联系人:裴东升,联系电话:0531—81916501,邮箱:xsc@sdedu.gov.cn。

  附件:试点院校2018年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计划限额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