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4-04-09 来源:

  鲁教学字〔2014〕5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和《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学发〔2013〕4号文印发)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招生章程重要性的认识。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制订招生章程的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切实保证高校招生章程客观准确。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坚持依法诚信办学,制订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以有效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要通过对本校知名教师、知名课程、知名教材和知名学生的介绍,如实反映学校的优势、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通过突出内涵发展成果,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遵循国家规定,体现改革精神。各高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精神,在坚持以往招生录取原则基础上,对本校2014年招生录取中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关科目成绩、外语科目中听力部分的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以上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提出明确要求。

  四、强化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管理。各高等学校对招生章程制订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并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节俭、有效,切实做到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可登录我厅或教育部网站核实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五、坚决制止各种违规中介代理。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招生中介,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六、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申报核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2014年我厅继续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集中审核。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登录“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上传本校的招生章程。我厅审核通过后反馈学校,同时在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注明以下字样:“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已经我厅审核通过发布后的招生章程,各高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高校的责任。

  联系人:省教育厅学生处李嘉庆

  联系电话:0531-81916512

  电邮地址:lijq@sd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