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下达201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任务的通知

2014-05-13 来源:

  鲁教高字〔2014〕13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23号)要求,在学校自愿申报对接和统筹考虑全省布局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201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

  “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高职高专院校20所,共计33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15所,招生规模2520人;“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中等职业学校16所,共计21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10所,招生规模920人。具体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见附件1。

  二、报名及录取

  (一)“3+2”贯通培养试点

  “3+2”贯通培养试点生源范围分为夏季高考考生和春季高考考生两部分。

  1.夏季高考考生。需参加夏季高考,按文理类专科(高职)批填报志愿,报名资格线为400分,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下50分之内,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高考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办理专科录取手续。

  2.春季高考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按专科(高职)批填报志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专科录取手续。具体报名资格控制线另行发布。

  (二)“3+4”贯通培养试点

  “3+4”贯通培养试点生源范围为各市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

  1.学籍注册地在我省。

  2.按中考成绩等级进行录取的市,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达到B级及以上,其他科目达到C级及以上;按中考分数进行录取的市,考生总成绩达到总分的80%以上。

  3.非学业考试的考核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

  考生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学业考试成绩证明、中考成绩证明。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录取工作,由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我厅所列生源计划(见附件2),通过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统一录取工作平台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可与普通高中录取同时或之前进行。录取程序按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招委〔2013〕17号)执行。录取结束后,相关中职学校应认真做好入学审核,妥善安排好学生食宿、学习等条件,并负责将录取结果报我厅学生处备案。

  三、培养要求

  “3+2”考生入学后,前3年在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后2年在对口本科高校学习;“3+4”考生入学后,前3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后4年在对口本科高校学习。学生转段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学字〔2013〕24号)执行。

  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20号)要求,坚持贯通培养理念,认真做好贯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制定、实施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研讨、论证和检查指导,统筹推进,争取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方面有显著提升和突破,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学的工程型、高层次技术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熟悉政策,承担“3+4”招生任务的市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市所有初中学校。在组织报名、录取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认真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