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5-19 来源:

  鲁教学字〔2014〕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维护高校招生秩序,保证了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但个别学校仍然存在着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省的招生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确保高校考试招生的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是高校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高校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把规范高校招生工作作为高校科学选拔优秀人才、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执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录取程序,诚信开展招生宣传,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的落实,确保2014年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高校要根据全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准确把握办学定位,突出办学优势,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根据核准的年度招生总量,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扩大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技术类专业的招生规模,及时调整社会需求不足、办学优势不强、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备案、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规范考试招生宣传

  各高校要以考生为本,针对国家出台的考试招生政策和考生及社会关心、疑虑较多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建设,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严禁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换取自主选拔录取推荐名额等为借口恶性抢夺生源。严禁向考生或家长做出照顾录取、签订预录取协议等不实的招生承诺,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要加强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招生章程必须经我厅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公布。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要认真履行,不得擅自调整更改。严禁组织开展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发布有可能误导考生的信息,严禁私自控制生源、干扰考生正常填报志愿。要按照政策规定宣传特殊类型招生,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规定。

  四、加强招生录取管理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加强对录取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贯彻执行。要严格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审核管理,认真审查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资格、考生资格、录取标准、录取考生名单及专业。要加强高校招生的民主监督,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保证招生录取通知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严格新生入学管理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新生入学的资格审查,严把新生入学关。一是要健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入学资格的情况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冒名顶替入学、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等情况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二是要认真核对学生的各项信息。要将新生本人、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逐一对照核查。三是要认真审查文化与专业水平。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各高校应组织不少于2门文化课的新生入学测试,体育、艺术等专业还应进行专业科目审查,对审查成绩与招生考试成绩悬殊的新生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严格按规定处理。四是做好审查资料的存档工作。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各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做好审查过程及结果记录,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审查人签字的纸质资料必须存档并严格保管,以备查验。

  各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完善招生、纪检、专家参与的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一)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二)规范各类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预科班、注册入学、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招等特殊类型的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进行全部公示。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及时公布本单位负责信访咨询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落实好分级信访责任,确保网上信息通畅,积极回应考生咨询,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各高校要认真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各高校须于2014年9月底前向我厅学生处报送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七、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招生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厅将加大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以及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