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6〕16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范考试招生行为,有效避免和制止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反招生录取政策等违规招生问题,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6号)要求,现就加强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认真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的招生禁令,切实承担和落实考试招生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平稳有序;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要求,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对突破招生计划,违规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二、加强招生录取管理。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招生录取各环节的管理,各高校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各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和发布招生章程,规范考试招生宣传,不准对学生做出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招生承诺,要严格按照经我厅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进行宣传和招生,不得擅自更改章程内容、违规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和渲染学校条件和所谓优惠政策;严禁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招收高中后起点中职学生等为借口恶性抢夺生源,严禁雇用招生中介招生、违背考生意愿代填志愿等行为。
三、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和录取的规则及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等应知须知的相关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农村专项招生、保送生、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进行全部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招生录取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违规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工作监管责任,加强对高校招生录取的事中事后监督,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立即启动相关处理和问责程序;对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给予停止招生等方式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