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
鲁教职函〔2017〕2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印发以来,部分高职 院校大胆探索,深入实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进展不平衡、等待观望、进度缓慢等问题。为确保按时实现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一项系统改革工程,对推进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也提出“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动专科 高等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学分制”。各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抓紧行动,加快推进,确保学分制管理全面实施。
二、尽快全面实施学分制管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9号)安排部署,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发展实际,原则上,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省技能型特色高职(专科)名校、其他高职院校应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启动学分制管理改革,确保到2020年全省高职院校全面实施学分制管理。各高职院校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全省统一部署的时间之前实施学分制管理。
三、切实为实施学分制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各高职院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
(二)各高职院校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在“人、财、物”等方面确保学分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高职院校要抓紧制定学分制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加盖公章邮寄至我厅职教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214室)。我厅汇总后将面向社会发布。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