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做好2014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6-10 来源: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为加快培养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4〕5号)要求,确定四川省2014年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须为201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9所地方高校2014年高职 (专科 )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全省生源为海军、空军、二炮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330人(含女性11人,具体计划见附件1)。有关招生计划须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并将“计划性质”标注为“直招士官生”。

  三、工作安排

  (一)招生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

  1、招生宣传。5月底前,各市(州)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教育、招生部门和试点高校提前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发布公告信息、在普通高级中学张贴招生简章(见附件2)、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家长、教师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毕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2、志愿填报 。考生在通知高考成绩后、7月2日12时前,将相应高校“直招士官生”志愿填报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

  3、体格检查和面试。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根据“直招士官生”志愿考生库,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总计划数的4倍,确定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线考生取得参加体检、政审和面试的资格。7月8日,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提供参检考生名单,省征兵办公室在对参检考生进行体检面试分组后,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sceea.cn)公布参检考生体检面试分组及时间、地点安排,并由省征兵办公室通知市(州)征兵办公室组织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检。7月10日至13日,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参检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和面试。体格检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面试由招收部队会同兵役机关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依据《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式样见附件4)进行评价。各市级征兵办公室带队干部须于本市(州)考生参检前一日,将参检考生的《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报送省征兵办公室审核,并配合做好参检考生集结查验、资料完善和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4、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审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市级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发的本市(州)体检面试考生名单,指导和协调相关征兵办公室认真做好参检考生政治审查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政审合格考生名单(式样见附件3)和《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报送省征兵办公室。7月25日前,省征兵办公室将体检、政审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依据体检、政审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在相关考生的电子信息中标注合格标志,作为投档的依据之一。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共同组织做好录取相关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体检、政审和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志愿按试点高校直招士官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供试点高校审录。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军人子女优先录取(相关考生名单由省征兵办公室向试点高校提供)。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投第二志愿合格生源,仍完不成的计划向未录取的合格生源征集一次志愿,还完不成则转为普通类高职(专科)计划。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录取名单抄送省征兵办公室和招生高校,招生高校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相关考生的《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和《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二)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学制为3年,毕业后取得试点高校大专文凭。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1、教学。试点高校原则上应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军务(警务)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试点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试点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的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

  2、淘汰和补充。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担任士官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招收部队和试点高校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联合培养协议予以处理。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因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或培养对象因淘汰出现的空缺,每年8月31日前可以从同年级修满1年的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补充,与招生同步办理。高校从报名学生中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学习情况的初步审查后择优推荐;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招收部队按照前述招生办法,组织体检、政审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3、毕业。培养对象入伍实习合格且达到试点高校毕业条件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本人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取消入伍资格,退回原高校自主就业。

  (三)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疾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在完成本学期考试后持兵役机关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到部队报到。报到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体检时弄虚作假故意自我淘汰者,按照拒绝担任士官的情形处理。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档案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移交,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

  四、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是完善军民融合式军队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士官培养质量和效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组织程序复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掌握程序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招生、兵役部门和试点高校要紧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和协助有关学校、社会媒体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宣传工作。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积极会同招收部队、招生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政审、面试和录取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迁就照顾,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各项工作。有关试点高校要加强与部队训练指导机构的协调配合,认真签订培养协议,共同制定教学方案和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要求,使培养对象的专业能力和军政素质达到士官岗位的标准和要求,顺利完成入伍实习,为部队输送合格的专业士官人才。各级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考生上访、退学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28-8515658l、86686891),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途径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促进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