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通知

2015-05-05

  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调整办法,并从2015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中开始实施。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并做好对考生的宣传工作。

  附件:四川省五年制高职照顾政策调整办法

  附件:

  四川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调整办法

  一、取消以下政策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4.年龄20周岁以上(19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5.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6.2010年9月1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7.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习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考委批准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可以在20分以内加分。

  8.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二、调整以下政策:

  1.原“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调整为:“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2.原少数民族考生可累计加分政策调整为:“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三、保留以下政策:

  1.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2.烈士子女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