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8年取消散居汉族地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2015-05-07

  5月5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今年开始执行。具体如下:

  一、取消和保留部分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以下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微博]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 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以下三类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1) 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 称号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

  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按我省原有规定给予加分,分值一律调整为5分。其中,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各级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考生在2015年至2017年录取中加5分,2018年起不再加分。

  (二)保留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保留以下全国性加分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三)取消部分地方性加分项目

  1. 2015年起,取消以下地方性加分项目: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加10分。

  (2)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全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可破格录取。

  (4)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茅的考生提高一个批次投档。

  2. 2018年起,取消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地方属院校加5分的加分项目。

  二、规范和完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继续执行我省以下现行少数民族加分政策: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10分。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根据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程,结合高考综合改革,适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少数民族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