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为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日至8日。
(二)报名地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其他考生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③身体健康;
④常住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须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条外,还须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①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上一年度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④上一年度在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者;
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⑥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晋落户者,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四)报考科类:
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考试七个科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的一类,报名后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考试以考点为单位,分文、理两类随机编排考场号。填报志愿时,报考艺术(文、理)类和体育(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
报考单独考试类考生,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单位或院校组织的考试,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五)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同等学力证明,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
2、被推荐为普通高校保送生的学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高考前办理完保送录取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考试。
3、在我省就读内地西藏班的西藏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4、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和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否则不予进行录取备案。
5、外省籍考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申请在我省借考的,须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后,可在我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办理。
凡我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市、区)借考。
6、考生号的编排:报名时产生的考生号为14位。
第1、2位为年份代码10。
第3、4位为山西代码14。
第5、6位为各市代码(01太原市,02大同市,03阳泉市,04长治市,05晋城市,06朔州市,07晋中市,08运城市,09忻州市,10临汾市,11吕梁市)。
第7、8位为县(市、区)代码。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1。
第10位为科类代码(1文史类,3艺术(文)类,4体育(文)类,5理工类,7艺术(理)类,8体育(理)类,单独考试类)。
第11至14位为顺序号。
其中艺术类第10、11位编排为:31和35为文科美术,32为文科音乐(含舞蹈),33为文科播音主持,34为其它艺术文科(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美术、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专业考试的考生);71和75为理科美术,72为理科音乐(含舞蹈),73为理科播音主持,74为其它艺术理科(同34); 第12至14为顺序号。
7、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相关材料: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或获得:①省级优秀学生;②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③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级赛区一等奖(含)以上且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④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前六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以上四类考生报名时须持相关表彰证书、获奖证书或国家运动技术等级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3)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4)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
以上两类考生报名时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6)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发给的准考证。
以上各类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整理,各市级招办复审,汇总造册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审核(测试)合格,并进行公示后,录取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