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5-11-13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就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

  (一)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见附件),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各县(区)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生办备案。市(区)招生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会同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进行资格复审。对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各市(区)招生办应于高考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通过资格复审的随迁子女名单报送省招办。

  二、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的报考者,高考报名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负责审查。

  (一)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者,县(区)招生办如无法对其学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如无法对其户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

  (二)因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投靠亲属迁转户籍至我省的报考者,向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提出高考报名申请。报考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具有我省常住户籍且满3年,并由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证明其迁转户籍确属投靠亲属。

  三、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本地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要牢固树立服务考生和“全省一盘棋”思想,杜绝搪塞敷衍、推诿扯皮行为,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以及为违规报考出具虚假证明、提供便利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教育厅联系电话:029—85221776

  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29—8616580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9—85537518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