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即将进行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工作定于5月7日—14日进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加强全省体育类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工作,特制定《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
各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我省依据教育部核准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按此安排体育类招生工作。
二、报名
按我办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办普招〔2014〕8号)要求执行。
三、考试
(一)术科考试原则
为加强对体育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质量,我省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将按照统一设置考点,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计分的原则组织实施。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只报考单独招生的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除外)的考生,均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
(二)术科考试时间、地点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工作定于5月7日—14日进行。考生的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考试地点为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三)考试项目及评分办法
考试项目为体能3项(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按省招考办公布的《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术科统一测试各项目测试内容和评分标准》(查阅龙招信息港www.lzk.hl.cn)中的规定执行。体能3项每项20分,专项40分,4项总分为100分。
(四)术科考试要求
1.考生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考号由我办统一编排,打印准考证的程序将于4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下发。各市(行署)招考办自行打印考生准考证并塑封,同时为参加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的考生准备印有术科考试考号的号码布(白布红字,长25厘米,宽12厘米。)两块,并配8只别针。考生应在4月30日前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领取体育术科准考证及号码布。
2.参加考试的考生应携带体育专业术科准考证、身份证、号码布。
3.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考试时间在每项考试时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参加检录。
4.参加乒乓球、武术、田径考试的考生自备球拍、武术器械及钉子鞋(短钉)。
5.考生进入田径馆参加考试,应另备一双干净的考试用鞋。
(五)术科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领导,各市地招考办要认真做好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坚持公平、公正,秉公执考。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如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六)术科成绩公布
每项考试结束后,考试单项成绩在考试现场指定的地点公布,考试总成绩将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上公布。
(七)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本科和高职(专科)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成绩发布后,划定全省体育类招生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一)录取批次
体育类院校分两个批次进行录取,即: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
本科批:省内外普通本科院校、省内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及省内普通高校本科中外联合办学专业。
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设置的高职(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
(二)志愿设置
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设置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五个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在网上征集志愿。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体育类专业。
(三)投档原则
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投档分为三种方式:在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投档;在专业课控制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投档;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后,按合成分数由高到低投档。
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胸前、背后佩带号码布,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携带符合考试要求的装备,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二、考生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检录点名三次不到,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不予补考。
三、考生必须服从指挥,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认真聆听有关考试要求及注意事项。考生考前做好准备活动,考试未结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四、径赛起跑时二次抢跑者,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补考。
五、考生因伤病不能参加考试或在考试中由考生本人造成的考试失误,一律不予补考。
六、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在工作人员引导下退出场地,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谈论或围观。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安排,爱护各种考试器材设备,认真参加考试。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