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195号)精神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组成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领导担任。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政审和体能测试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各地、州、市公安局及招生院校组成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考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长由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担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类专业: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符合所报公安院校相关专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公安院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四)考生须参加公安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或党员,未婚,其中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五)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具有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可免试免费入学(公安院校)。但必须由英烈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组织的考试)。
三、政审
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院校的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
(一)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定于6月9日至19日进行,按照《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负责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见附件3)。该政审表须密封后装入考生中学纸介质档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返疆后,须凭学生证或毕业证等就读证明领取《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按要求接受政审。
(三)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四、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一)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1.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体健康标准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我区普通高考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月20日至22日;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月20日):
男性考生身高1.7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在17.3至27.3之间;女性考生身高1.6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身体匀称,体重超重的衡量标准为: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视为超重;公安院校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0.6)(含文、理科),政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裸眼视力在4.7以上(0.5)(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2.体能测试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男生1000米在4′35"以内(含4′35")、女生800米在4′36"以内(含4′36"),立定跳远男生在2.05米以上(含2.05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50米男生在9"2以内(含9"2)、女生在10"4以内(含10"4),男生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女生仰卧起坐每分钟25次以上(含25次)。男、女考生对所测试的四项内容有三项合格即可,并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见附件2)在面试、体能测试的每个环节中,必须有专人负责传递,考生不得自带。
4.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即: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有关安排及要求
1.面试、体检与体能测试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伊犁州(伊宁市和奎屯市设点)、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石河子市、博州、克拉玛依市。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联系人:张国勇,联系电话:0991-5586054。
2.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务必在6月26日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6月28日下午17时前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须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
3.凡报考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科次缴纳考试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组织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时间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政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志愿。
4.为保证扫描质量,《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上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粘贴任何附件,如表卡需要编号的,须统一使用铅笔编号。上报表卡时须按准考证号排序,小号在前,大号在后。
5.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考生相关表卡的审核、签字、盖章栏目须有相关负责审核的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录取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除外)的考生,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和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新疆警察学院本科专业的考生,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招生录取期间,各公安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严禁私下协议,先招后报,违规招生。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12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但未达到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或没有填报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均不列入该类院校的录取范围。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外。
六、管理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同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个人谋取私利。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公安院校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公安专业学生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厅政治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并及时核查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的,将依纪依规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略)
1.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