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高校招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5月7日,《新疆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首次明确要求高校招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记者从自治区招生办了解到,《规定》对“报名和志愿填报”、“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1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与往年相比,2013年《规定》增加了艺术类音乐专业招生相关要求、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填报志愿批次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填报志愿设置等。
《规定》要求,获得《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音乐类本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批次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南疆三地州)生源招生的本科院校(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贫困地区专项计划高职(专科)批次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南疆三地州)生源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3个专业。
从今年起,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一个相应自主选拔录取院校志愿,选报六个专业;区内本科层次“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与普通本科同批次录取,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安排在专科零批次录取。“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招生范围优先录取定向就业地(州)生源,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定向就业地(州)生源还可再享受适当降分的优惠政策。
《规定》首次明确要求高校招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即高校有关专业招生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或者提高对女生的录取要求;《规定》还对烈士子女照顾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烈士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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