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管理办法
一、试点高校和招生计划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53所试点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共7所)艺术团可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名单见附1-1)。
招生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项目、选拔人数、录取要求(含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测试时间、地点、科目和办法等。各高校招生简章应在2016年2月底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参加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具有音乐、舞蹈、戏剧艺术特长,符合拟报考高校高水平艺术团要求,可以参加有关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的报名,并按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凭本人身份证及文艺调演获奖证书、参展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向拟报考高校报名。经招生高校资格审核后,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由高校留存备案。测试开始前,
各招生高校须对符合参加测试条件的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三、专项测试工作
1. 江苏省2016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专业测试工作由有关招生高校自主进行。
2. 招生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要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4号)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并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 高校的测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测试时间应安排在2016年春节法定假日之后进行。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测试高校规定的时间,直接到高校报到、缴纳费用、领取准考证,并参加专业测试。
四、成绩评定与公示
艺术团招收的特长生测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省内7所部属高校须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将优秀和合格等级的评定标准及比例等情况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发布测试结论。
招生高校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和要求,于4月20日前将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入选考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经审核后,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招生高校须依据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五、录取
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参加了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考生,各招生高校可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按以下规定择优录取:
1. 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则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 专业测试达到合格等级、高考文化分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相关高校投档线下20分(含)以内(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其志愿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 对于少数专业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附:1-1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院校名单
附1-1
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院校名单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东华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