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08年12月14日举行的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16、8890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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