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上海金融学院
二、校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
三、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招生专业金融学(限一级以上运动员)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保险
六、招收项目和人数及有关说明
招收项目:击剑招收人数:20名
1、单独考试招收人数:4名
招收对象:一级运动员、健将及国际健将
该类别招生不受性别与剑种限制,符合等级条件的各地考生均可报考。
备注:报考我校的外地考生,必须是我校在当地省市有本科招生计划的生源地考生。(下同)2、统考招收人数:16名
招收对象: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
(1)、经“省、市一级统测”合格和集中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当地高考本科二本控制分数线65%。此类别招收人数6名。
招收剑种及名额分配:
剑种 招收人数
男子重剑 2
女子重剑 1
男子花剑 1
男子佩剑 1
女子佩剑 1
合计 6
(2)、经“省、市一级统测”合格和集中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后,投档成绩达到当地二本控制分数线。该类别招收人数9名,此类考生不受性别和剑种限制。
备注: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层次和人数均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2013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有变化,按最新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七、测试项目及时间地点
测试内容:集体步伐、专项技术、实战比赛
测试时间:2013年1月30日(周三)上午9:00开始
测试地点:浦东上川路995号上海金融学院击剑中心
八、报名资格要求
报名要求:
1、凡达到一级以上(含健将级)运动员,符合招生相关材料和条件的男、女各剑种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达到录取条件的(不分剑种)依据专项运动成绩择优录取。
2、单独考试指参加我校自主组织的单独文化考试;统考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六月份高考。
3、参加我校单独文化考试的考生,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水平;参加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水平。
4、上述两类考生均需参加我校2013年1月30日组织的击剑专项测试。
5、外地运动员必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取得当地的高考报名号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
报名办法:
1、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站下载考生报名表(点击此处下载表格),也可到招办现场报名。报名时请携带好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及历年比赛获奖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下午15:00。
2、我校不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加试费。
九、选拔程序和录取办法
专项测试评分标准:
1、评分标准:
具体评分标准请参阅:上海金融学院击剑测试评分内容与标准
2、评分办法:
招办将负责聘请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将对每位考生的专项测试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考生该单项测试的最终成绩。三项测试内容成绩之和为该考生的体育加试总成绩。
专项测试成绩在测试结束后当场对考生公布。并由当场裁判员、记分员及考生三方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考生专项运动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的专项运动成绩=自主专项测试成绩*90%+竞赛加分
录取办法:
1、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达到我校规定的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线(文化考试时间待定、合格线考试结束后划定),并同时达到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体育测试要求后。根据我校组织的自主测试的考生专项运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参加全国高考统考的考生,在省、市级统一组织的体育测试中测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者(文化成绩合格线按教育部及当地颁布的标准执行)。按照我校组织的自主测试的考生专项运动成绩(同时结合性别与剑种招收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学校监察处全程参与。
十、收费标准
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上海金融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上海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021-50218552021-50213407(FAX)
十三、投诉电话021-50218096
十四、网址学校网址:www.shfc.edu.cn
E—mail:jzzb@shfc.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校外的助学项目:如中华慈善基金助学项目、晨兴慈善基金助学项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手拉手助学项目、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项目、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育助学金助学项目、巧帛勤助育人奖学金助学项目以及企业赞助助学项目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