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28 来源:上海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第二军医大学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

  第三条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总部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应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常设在学校政治部干部处。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

  第九条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有关要求。

  视力: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舰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身高:男生身长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长160厘米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60厘米,女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58厘米。

  体重: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合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退回生源地省级招生办。

  第四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身体检查

  第十条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组织实施,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武装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面试。政治考核合格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分数线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和省军区招生办共同划定,面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计划的3-4倍。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考生参加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复议组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体检。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由各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体检结论为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我校招收非指挥和指挥专业合格考生。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1日内向省军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第十六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为各省一本线。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专业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确定录取方案。

  第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我校招收预备军官学员。学员入学时暂不办理参军入伍手续,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享受合理免费医疗待遇。学校每月发给学员750元生活补助费(寒暑假二个月不发),每年按1700元标准发放军装。

  第十九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当年6月,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入学当年9月1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学员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学员均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分配计划,分配至军队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学期间可申请“李瑞麟奖学金”,确系优秀的毕业学员可评选为“全军优等生”。

  第二十二条符合学校相关条件的毕业学员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可通过网络、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学校概况、专业简介、单位介绍等信息;上海地区考生可通过168声讯电话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65305381,传真:021-81870406,E-mail:ao@smmu.edu.cn

  第二十五条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校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邮编:200433。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