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招生章程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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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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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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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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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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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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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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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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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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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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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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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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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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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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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英语专业、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入学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入学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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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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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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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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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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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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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生源情况,我校在各省、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
2、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3、考生已投档到我校并达到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但其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5、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含C级),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口试成绩要求B级以上(含B级)。(若该地区外语口试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报考以上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等级;若该地区无口试成绩则只看笔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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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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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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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学年;一般专业5000元/学年。高职专业75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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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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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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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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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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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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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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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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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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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传真: 021-39225179;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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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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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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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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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网(http://zs.shupl.edu.cn/);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shupl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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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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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融孚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Fairness里格奖学金、Treevens森凡奖学金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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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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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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