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8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和统一高考招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工作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三)报考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7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7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5)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7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本通知所含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名要求
(一)按教育部规定,不参加2018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和本市高考改革相关规定,2018年本市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统一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和6月。其中,1月的外语科目考试即为2018年春季考试外语科目考试。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分设英、俄、日、法、德、西6种,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两次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必须一致。
(三)春季考试招生报名考生不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的应届生。
(四)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条件的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统一高考和5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
(五)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的毕业生,只可以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其中应届毕业生还可参加5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录取。
(六)具有本市户籍,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16、2017年退役士兵报考相应考试须按规定完成报名。
(七)本市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只可以报名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
(八)《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在沪台胞考生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考生所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均必须在有效期内。
(九)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沪台胞、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除外)。
(十)考生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手续及相关资格审核,各类考生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至4。考试与志愿填报时间以相关后续文件为准。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籍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8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籍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定《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
各区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由各区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认真做好本校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市教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区高考报名信息予以抽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请各区教育局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报名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于2018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附件5),及时报市教委审批。
附件:1.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统一高考)
2.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春季考试)
3.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
4.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
5.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统一高考)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
往届生 |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
|
往届生 |
|
||||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 |
|
|
往届生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
往届生 |
|
||||
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
往届生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
往届生 |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
往届生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沪台胞、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除外);各类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附件2: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春季考试)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应届生 |
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
|
非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往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往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且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或毕业证书,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
|
往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 |
|
|||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或毕业证书 |
|
|
往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或毕业证书,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
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应届生 |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
往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
往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
往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
往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或毕业证书,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
往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注:春季考试报名考生不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的应届生;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沪台胞、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除外);各类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附件3: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
往届生 |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
|
往届生 |
|
||||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 |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
往届生 |
|||||
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
往届生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7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
往届生 |
|||||
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同住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且被本市中职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
往届生 |
|||||
本市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身份证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沪台胞、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除外);各类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附件4:2018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学生本人就读学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连续3年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值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
|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
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习经历 |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
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同住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且被本市中职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沪台胞、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除外);各类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附件5: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