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4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78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定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报
2014年零志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提前批次(含军事、公安专科院校)、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按2013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201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科专业,仍将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教育部在本市独立设置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体育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其他院校被列为第二批次。外省市来沪招生院校参照此标准执行。
艺术类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科专业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三)考生志愿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军事、公安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上中旬。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下旬(本科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后)。
四、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科 3+1
高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4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4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4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高校须于2014年3月30日前认真填写《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14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将于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201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特殊类型招生
(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依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八、专项招生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4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4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大学也继续在本市实施此项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有关批复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自主公布。
上述(一)、(二)、(三)三种类型招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及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4年本市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14年,本市共有33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5月或6月的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或6月的高考。
(五)继续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
1.符合要求的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4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14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不能参加5月份的“三校生”高考,可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4年5月份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5年的春季招考
2015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