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保障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规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转入
(一)成绩转入的认定对象
外省市转入本市就读的高中学生,需持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考试机构开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方可给予认定。
(二)成绩转入的认定科目
1、凡转入本市就读的高中学生,其需认定的考试科目名称应与本市的考试科目名称一致,方可认定替代。不同名称的科目不得认定替代。
2、凡转入本市就读的高中学生,其已取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不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若学生本人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原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3、自2011学年起,凡转入本市就读的高中学生,必须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四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
(三)成绩转入的认定办法
上海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F)两类,其中合格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据此,外省市成绩转入认定办法如下:
1、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原始分数与等第成绩(或标准分数与等第成绩)同时评定的,则依据其等第成绩进行认定。
2、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五等第制的,其等第与本市的等第同级进行认定。
3、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四等第制的,其不合格等第等同与本市的“F”,合格等第按照本市的等第同级进行认定。
4、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的,其合格等第等同为本市的“C”,不合格等第等同为本市的“F”。经外省市补考后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的,其合格等第等同为本市的“D”,不合格等第等同为本市的“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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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原始分数或标准分数评定的,按考生转入本市时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划定办法,对其分数按相应科目的满分值换算后进行认定。
(四)成绩转入的认定程序
考生可于每年10月和3月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成绩认定申请,由区(县)招办汇总后,提交市教育考试院认定。
成绩转入认定需提供证件材料如下:
1、考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省级考试机构开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3、由学籍所在学校盖章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
二、上海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转出
考生由本市转往外省市就读,需开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每周三下午(1:00至4:00)在上海招生考试咨询服务部(钦州南路503号)办理申请,考生凭通知单在第二个周三下午(1:00至4:00)领取证明。
考生申请办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需提供证件材料如下:
1、考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若准考证遗失,需学籍所在学校提供考生参加考试时的报名号证明,盖章有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