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实施意见

2016-03-23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和考试类别

5月7日(星期六)

9:00—10:00

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

5月8日(星期日)

上午8:00开考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科目

合格性考试技能操作测试

6月28日(星期二)

9:00—10:00

生命科学科目合格性考试

13:30—14:30

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

15:30—16:30

历史科目合格性考试

6月29日(星期三)

9:00—10:00

物理科目合格性考试

13:30—14:30

化学科目合格性考试

15:30—16:30

思想政治科目合格性考试

6月30日(星期四)

上午8:00开考

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信息科技科目考试为上机考试,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底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1.报名与报考程序

  首次参加考试的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首次参加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办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完成报名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考生完成报名后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

  参加2016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需对报考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

  2.合格性考试报名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年满18周岁,或者初中毕业(结业))可自愿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通过的考生不得再报考该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高一在籍学生可报考的合格性考试科目为:地理、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其中,地理和生命科学至少选择1门报考。

  高二在籍学生可报考的合格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

  未参加过高一、高二年级考试科目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考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仅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3.等级性考试报名

  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报考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参加过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往届生若已取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可直接报考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

  4.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一、高二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需为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下同)的学生,未参加过相应年级科目合格性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如已参加过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不再参加,成绩不合格者可选择参加本次考试作为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成绩仅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市(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9号),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成绩一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学生不可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学生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和报考,其在外省市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不再予以认定。

  (二)考试组织

  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笔试科目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

  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县)内考点设置、考场编排,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市统一评卷。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进行。区(县)招考机构选聘两名测试监察员到各考点,负责监督指导考试管理和测评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四、有关说明

  1.2016年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可用于2017年秋季高考招生。

  2.参加2017年秋季高考的考生,若选择参加2016年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则其在2017年最多只能再选择参加另外2门科目等级性考试。 2016年地理等级性考试缺考的考生,可参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

  3.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高中在籍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