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09-04-09 来源:招考无忧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校址

  1、华东理工大学成立于1952年,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高校,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并获准建设“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是教育部批准建有研究生 院的全国56所高校之一,也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22所高校之一。

  2、学校地处上海市,现有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999号)和金山科技园区(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1000号)。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和徐汇校区完成。

  二、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3、学校招生计划为4750名,全部为本科层次,分省分专业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除国防定向生外)。

  4、学校各专业学费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5500元/学年;艺术设计专业为10000元/学年;中德工学院所属各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4500欧元/人,赴德旅费和生活费自理);其余各专业均为5000元/学年。

  5、学校住宿费视宿舍规格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3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三、录取原则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7、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8、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参考科目按不同学院的要求确定,即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专业除外)以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专业以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他学院的专业以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9、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调整招生计划。

  10、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11、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考虑到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1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最高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3、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推荐生,若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考生在我校投档范围内,加分后安排专业。

  14、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类型的招生按已公布的相关选拔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实行。

  15、定向生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书、奖(贷)学金与学费结算

  16、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学生可获《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17、学校为鼓励学生成才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如课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特长生奖和计划外奖学金等。

  18、为保证不让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辍学,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贷款和各类帮困助学工作。

  19、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先按规定的标准预收一学年的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数,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五、组织机构

  20、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以校监察处处长为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2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22、学校全称:华东理工大学

  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200237(徐汇校区)

  主页:http://www.ecust.edu.cn/

  招生网:http://zsb.ecust.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ecus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1-64252763

  招生监督电话:021-64252688

  七、招生章程的解释

  23、本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