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一、学校全称 | 上海政法学院 | |
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青浦 区 外青松公 路 7989 号 | |
校区: 市 区 路 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只招英语。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院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属于上海市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提前批录取专业,在上海市招生有体检、面试等特殊专业招生要求。 | |
九、录取规则 | (1)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在沪提前批录取以文化考试和体检面试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接受社会监督。 (2)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口试Cˉ级以上;英语专业英语口试Bˉ级以上。 (3)我院在上海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5以内;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以内。对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该专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对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按照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科按照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同一录取批次总分同分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高的优先录取。考生达到我院同一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凡愿意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需要调剂到我院指定的专业录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征求考生意见;凡不愿意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 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6)报考我院考生的秋季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法学专业本科层次学费6500元/学年;其他本科层次学费5000元/学年。高职层次学费75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1200元/学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政法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或高职毕业证书 | |
十二、联系电话 | 021-39225065,39225177,39225175,传真: 021-39225178; 联系部门:院招毕办。 | |
十三、投诉电话 | 021-39225153;联系部门:院监察室。 | |
十四、网址 | http://www.shupl.edu.cn/zhaosheng | |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且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我院采取奖、助、勤、减、补、贷的方式帮困助学。 | |
十六、其他须知 | 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凡是报考我院在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档资格线上的,须参加我院2009年6月29日自行组织的体检、面试;我院不再单独发体检、面试通知书;凡不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的,视为放弃该专业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