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招生章程

2009-05-05 来源:招考无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第二军医大学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二军医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总部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应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常设在学校政治部干部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部队生长干部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 6号)。

  视力: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舰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身高体重:男生身长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长160厘米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60厘米,女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58厘米。

  体重: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合格。

  新生入校后按国家规定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身体检查

  第十条 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组织实施,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论不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武装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面试。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共同确定面试分数线。参加面试对象必须为政治考核合格,数量不低于招生计划的3—4倍。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考察了解考生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复议组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体检由各省军区组织,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招生人员参加。体检结论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我校招收非指挥专业合格以上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1日内向省军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提前单独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一本线以上的理科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是否服从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各省市所确定的加分条件,由我校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新生系“无军籍学员”。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办理入伍手续,学员报到时不注销、迁移户口,入校后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学员在学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按每人每月330元标准逐月(寒暑假二个月不发)给学员本人。学员在校期间统一着装,服装费每人每年500元,由学校组织价拨。学员医疗费用按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学员淘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以及因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被退学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有关协议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被淘汰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