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各类招生工作中的实施办法
经批准,我校在上海市实施“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
2016年7月底,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同济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依据该办法的要求,现制定《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标准和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定位及整体思路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如何科学地在各类招生中使用,是上海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校探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与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难得机遇。在上海市教委的指导下,我校将在普通本科招生中充分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外,努力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扩展至其他各类招生中。
我校将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考察学生高考成绩的基础上,主要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重点考察学生的独立探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专业兴趣和学科特长;学习能力;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等。同时,结合同济大学各专业(类)的办学特色及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分别制定目标明确、方案科学、过程严谨的《同济大学××专业(类)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选拔适合我校各学科专业(类)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努力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和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为促进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操作办法。
实施方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实施过程接受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的全程监督,具体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同济大学××专业(类)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照《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各类招生工作中的实施办法》的总体精神,由同济大学各学科专业(类)教授委员会(或所在学院指定的专门专业评价组织)集体讨论决策,递交同济大学招生研究团队专家组审议通过,由各专业(类)负责实施评价,招办负责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实施过程接受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的全程监督。
二、实施办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的实施办法
总体按照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试点”工作的统一精神和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1)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从规定网站提供报名考生的综合评价信息;
2) 学校按照《同济大学××专业(类)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综合素质评价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材料审核;
3) 学校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报初审合格名单;
4) 上海市考试院公布高考文化成绩和本科、艺体类本科各批次最低录取资格线。
5) 接受考生填报志愿。获得综合评价初审资格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自主招生控制线”的考生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志愿。
6)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结束,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综合评价批院校对社会公布计划数的**向各院校投档。
7) 学校按办法开展校测及录取。
8) 学校公示综合评价批录取考生名单。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中的实施办法
总体按照当年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工作的统一精神和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1) 在自主招生报名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及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直辖市)及时从规定网站提供报名考生的综合评价信息;
2) 学校按照《同济大学××专业(类)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自主招生部分的要求,在自主招生材料审核中作为重要参考资料;
3) 学校向教育部上报符合自主招生学校测试学生名单;
4) 高考结束,在出分前进行学校测试,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家面试的重要参考资料;
5) 按要求公布获得自主招生资格名单;
6) 按当年同济大学自主招生简章的优惠政策开展录取;
7) 学校公示自主招生批录取考生名单。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实施办法
总体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考录取工作的统一精神和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1) 在学校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及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直辖市),在新生报到前从规定网站提供录取考生的综合评价信息;
2) 学校在专业录取环节遇到同分现象和考生进校后专业录取时,按照《同济大学××专业(类)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普通高考部分的要求,由各专业(类)评审专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学生的专业兴趣和学科特长,按照评价结果予以专业录取。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总体按照教育部、上海教委对有关我校开展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的精神和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1) 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报名结束,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及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直辖市)及时从规定网站提供录取考生的综合评价信息;
2) 学校组织专家,按《同济大学特殊类型招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的特色类型招生部分的要求进行评价并给出结果,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5.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校园活动中的使用
1) 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以作为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的校园活动名称、适用的专业(类)、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招生简章、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等,并公示社会;
2) 按照活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上各类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体制与机制的保障
为了确保各类考试招生改革的顺利开展,我校制定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充分运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坚持“明晰定位、严格标准、宁缺毋滥、择优录取”原则,才能严格规范招生选拔录取行为,确保工作安全平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经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我校招生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同时成立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我校严格以《意见》为改革指南,以教育部关于招生改革的各项文件要求为操作准则,并以《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和《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办法》为依据,针对性制定《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申诉办法》、《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监督办法》等,为各类考试招生改革提供可靠的制
四、风险评估与控制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试点”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和上海市教育纪工委全程监督进行,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录取、计划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公示考试信息,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二)规范监督制度
从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规范测试方案制定和管理,加强工作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示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关键信息,严肃处理“试点”工作中违规行为等方面着手,在《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申诉办法》、《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监督办法》等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同济大学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