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使用方案的说明

2016-09-12

  根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教育部有关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及使用规定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要求,学校结合自身特点,经反复商讨确定。现将《华东师范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深刻认识到在高校招生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即“两依据一参考”的综合评价录取要求。这是一个具有开创性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措施,将完全改变原来以高考成绩作为唯一录取参考标准的录取机制,将完全改变原来高校录取时“见分不见人,招分不招人”的录取状况。这也是推进素质教育,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实现人才的百花齐放。学校深刻认识到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将对学校招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带来挑战和机遇。学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汇聚教学、学生工作、教育学科各方力量,进行认真研讨。对提交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既要考虑到改革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又要考虑到现实实际情况,确保提交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努力为开创高校招生工作新局面创造好条件和方便。

  二、确保公平公正,切合实际,循序渐进把改革落到实处。

  现阶段高校招生途径主要还是以统一高考录取为主,自主招生等一些特殊类型招生为辅的一个现状。从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操作可行性上看,在统一高考录取中大规模使用综合评价信息的条件还不成熟,相反在一些特殊类型招生中具有开展使用综合评价信息的空间和条件,故此现在提出的方案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特殊类型招生中使用综合评价信息的一些考虑和办法。我们认为,高校招生工作事关社会公平、社会反响大、关系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确保公平公正是开展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第一要求。新的招生录取参考标准实施,肯定会存在一个考生逐渐接受高校选择的过程和社会逐步接纳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有人得益又有人觉得受到损害的情况,等等这些状况都需要我们在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不得不予以考虑和关切的。学校将根据提交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改革过程中各项要求和规范,也将本着不断学习提高的精神,循序渐进地推进此项改革措施,并及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考生及社会反映、人才选拔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完善,确保高校人才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