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2015-09-30

  为适应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实施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实施分层考核,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坚持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坚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配套推进,满足学生就业、升学不同发展需求;坚持稳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逐步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主要反映学生在校期间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水平及相关职业素养养成情况。

  引入社会评价,重点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其他证书等。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名称、级别、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编号,各级各类竞赛的项目名称、级别、主办单位、获奖等级、获奖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形式如下表:

职业

资格

证书

证书名称

级别

颁证单位

颁证日期

证书编号

各级

各类

竞赛

项目名称

级别

主办单位

获奖等级

获奖日期

其他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

  2.考试形式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

  (2)语文、数学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英语合格性考试(含听力测试)和等级性考试(含口语测试)的书面笔试也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等级性考试中的口语测试另行单独组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

  (3)信息技术基础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且为学生选考,采用上机考试方式。

  3.命题依据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以市教委颁发的相应公共基础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考试命题应强调基础,突出能力,注重相关知识与技能在生活和职场中的应用。

  4.考试时间与成绩评定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满分各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2)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均为40分钟,满分各为50分。英语科目等级性考试的书面笔试时间为40分钟,满分为40分;其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满分为10分。

  (3)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评定办法为:以获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为前提,根据学生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得分之和(满分为150分),按获得等级性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约占15%;B、C各约占30%;D约占20%,E约占5%。凡参加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如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为“不合格”,则其等级性考试不给予等级,合格性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4)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操作员(五级)》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成绩“合格”。

  上述成绩可在学生毕业当年就业与升学时使用。

  三、评价组织与实施

  学业水平评价对象为具有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本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的学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收集和验证相关证书等档案材料,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进行记录,并每学期按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报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在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后,均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参加合格性考试的学生的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统一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

  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及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按相关要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以上各类考试,每位学生各有1次报考机会。

  2.考试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费用均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3.考试组织

  所有科目考试均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成绩评定。

  4.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考试一般在学生入学后3个学期内完成,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一年级

信息技术基础

选考

第一学期末

或第二学期末

二年级

语文、数学

英语

必考(合格性考试)

选考(等级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说明:

  (1)如个别学校因专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开设及结束时间与本市相应课程统一考试时间不一致,可申请调整参加考试时间(仅限于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但学校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调整考试时间。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学生由所在学校选择参加考试时间。

  5.考试管理要求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评价是衡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相关学习要求的重要评价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作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学业水平评价能够客观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其评价结果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三)作为评价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业水平评价是检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评价结果既是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深化课改、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5学年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开始试行,2014学年入学的四年制学生也同时执行。

  (二)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的学生,同期参加学业水平评价。

  (三)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

  (四)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