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三校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7-04-13

  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第一线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2017年本市经过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24号)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咨询和报名

  1.咨询时间:4月15日(星期六)9:00—15:00

  咨询形式:各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2.报名:

  (1)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2)根据市教委规定,考生学籍所在中等职业学校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各区考试招生机构牵头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三校生”报考资格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3)考生于4月16日9:00至4月18日16:00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所有报名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确保提供的报名表信息和以后所填志愿表的信息真实、准确,必须认真、仔细阅读“上海市各类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点击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4月23日至24日(每天9:00至16:00)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读学校的学生证和学校出具并经区考试招生机构牵头审核的报考资格证明到报考第一志愿院校进行现场确认,核对网上报名信息、缴费,招生院校负责核对考生报名资格。考生除网上报名时以点击确认方式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外,还必须在现场报考信息确认时,书面签署由确认点下载提供的《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报考信息客观、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参加考试。今后一旦发现考生报考信息造假、考试违规等,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现场确认时,没有数码照片或照片与本人不符的考生于4月23日至25日(每天9:00至16:00)到上海健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拍照(地址:虹口区梧州路110号,电话:53076368)。

  报名费每人25元,考试费每科26元(专业技能考试材料费另计)。

  三、志愿填报

  根据市教委规定,2017年本市“三校生”招生计划设置不分文理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人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内可填2个专业。如招生院校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都有招生计划,考生最多可分别填报2个本科专业志愿和2个高职(专科)专业志愿。

  招生院校在第一、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向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符合填报征求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于6月2日9:00起在“上海招考热线”上查看招生院校专业缺额情况,并于6月2日14:00至6月3日14: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使用网上报名时设定的密码进行网上征求志愿填报,按志愿先后顺序填报,学校数量不限,每所院校内可填2个专业,招生院校按填报征求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艺术类专业,但未被艺术类专业录取,其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可按其所填的非艺术类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非艺术类专业,其所填的所有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非艺术类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录取。

  四、考试科目及时间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三校生”考试分统一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科)和专业技能课考试(2科)两部分。考生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文化课考试和各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课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1.文化课考试科目及时间

  5月13日(星期六)

  9:00 — 11:30 语文

  14:00 — 15:40 数学

  5月14日(星期日)

  9:00—10:40 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

  2.专业技能课考试由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时间详见各招生院校招生简章。

  3.各科考试满分值:语文、数学、外语(其中英语听力为20分)三科文化课,每科满分均为100分;两科专业技能课,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4.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

  (2)考生必须遵守考场有关规定。

  (3)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五、“三校生”高考报名号编排要求

  1.采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14位报名号编制方法,内容包括“年份”、“国标行政区划”、“考试类型”、“科类”、“顺序号”五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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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1)考试类型:“三校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固定为“8”。

  (2)科类:统一为“0”,不分文理。

  (3)年份:指考试报名所属年份。使用年份末2位,如17表示2017年。

  (4)国标行政区划:指考生报考第一志愿学校确定的文化课考试所在的国标区代码(6位)。

  (5)顺序号:从0001开始由小到大连续编号,不允许有重号。

  六、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在市教委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文化课总分和单科成绩的要求统一划定全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非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的70%。

  取得五门有效成绩的考生方可有资格参加录取。招生院校应贯彻德、智、体、能多方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原则上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3+2”五科总分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两科专业技能课考试成绩可作为其他院校录取时参考),如学校自定录取标准的,须在网上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录取名单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由招生院校通过邮政速递(EMS)发出录取通知书。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考生填报征求志愿时,原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如文化课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也可填报非艺术类专业征求志愿。由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院校按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校提取考生纸质档案通知单”到毕业学校提取纸质档案,由考生将本人的纸质档案送交录取院校。

  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院校报到,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加分

  1.优秀“三校生”加分

  (1)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加3分。

  (2)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两次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加3分。

  户口在本市、而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生”中符合上述加分条件者,直接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负责审核。

  优秀“三校生”加分名单及其加分分值由市教委于5月13日前抄送至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

  2.政策性加分

  凡属以下政策照顾对象的考生,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可予加分。

  (1)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加3分;

  (2)烈士子女,加12分。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规定,“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本市户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的加分证明均在户口所在地的区侨务办公室开具。如考生户籍是外省市户籍的,则必须到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开具加分证明。

  其他政策性加分对象必须将有关部门证明(原件)在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现场确认时交给招生院校审核。

  同时符合优秀加分和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八、思想品德考核

  思想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时,考生毕业学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等作出鉴定,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受到过校级处分未撤销的应如实地填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的相应栏目内。

  根据教育部规定,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属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九、体检

  “三校生”的体检工作,按照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由考生毕业学校与所在区体检站联系组织进行。各招生院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可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