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3023),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建,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
第三条 学校设在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校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层次及计划
第八条 2013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12个专科专业,分别面向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条 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三、第四专业级差为2分,第四、第五专业级差为2分,后续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 关于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我校今年承担临床医学和护理的定向培养工作,具体招生计划以考试院公布为准。
各地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发布定向培养招录(招聘)公告,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划定上线考生。各县(市、区)根据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及药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医学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另外根据就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7CM(含)以上为宜。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护理(定向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住宿费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财政承担,具体根据签订的协议执行。口腔医学每学年学费6000元,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助产、健康管理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等多种奖励和助学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692654
传真: 0571-87692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E-mail地址:zjmczsb@126.com